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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1 / 2)

下午三点二十分,维也纳,第一区,某历史建筑顶层改造的安全屋。

安全屋占据了这栋巴洛克风格老建筑顶层的一整个跃层公寓,保留了原有的高挑穹顶、繁复雕花和巨大的拱形窗户,但内部装修却是彻底的现代极简主义,黑白灰的色调,冷峻的线条,无处不在的隐藏式电子设备和传感器,与窗外老城红色的屋顶、圣斯蒂芬大教堂的尖塔、以及午后慵懒流淌的多瑙河风光,形成一种奇异而冰冷的反差。空气里有新风系统送出的、过滤过的、微带臭氧味的干净空气,混合着顶级意式咖啡机的低鸣,以及一种紧绷的、尚未从长途飞行和时差中完全恢复的寂静。

林晚站在窗前,背对着房间。她已换下了旅行装束,穿着一身烟灰色的羊绒家居套装,赤脚站在温暖的柚木地板上,手里捧着一杯热气氤氲的黑咖啡,目光却并未聚焦在窗外如画的美景上,而是穿透了玻璃,投向更远处城市天际线模糊的轮廓,仿佛在丈量这片陌生土地上可能潜伏的阴影与距离。陈烬在房间另一角,正对着几块打开的屏幕,快速调试和检查着安保系统与通讯线路,确认与阿九的远程链接稳定加密。

门铃以三长两短的特定节奏响起。陈烬看了一眼监控屏幕,对林晚点了点头,走到门口,通过猫眼和电子扫描再次确认后,打开了厚重的实木门。

门外站着刘检察官、王检察官,以及被他们夹在中间、依旧穿着那身深色便装、脸色在廊灯下显得更加苍白疲惫的陆沉舟。刘检察官手里提着一个黑色的硬壳公文箱。

“林女士,陈先生,”刘检察官率先开口,语气正式,“按照出发前的约定,以及上级的最新指示,我们需要在正式行动开始前,就此次维也纳之行的‘临时合作’关系,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为边界、以及安全保障措施。这是草案,请过目。”他将公文箱放在客厅中央那张巨大的黑色大理石茶几上,打开,取出三份装订整齐、页数不少的协议文件,分别递给林晚、陈烬,自己和王检察官、陆沉舟也各持一份。

林晚转过身,走到沙发前坐下,没有立刻去接文件,只是用目光平静地扫过那叠纸,最后落在微微低着头、看不清神情的陆沉舟身上。

“有必要这么正式吗?”她的声音很轻,听不出情绪。

“有必要。”刘检察官的语气不容置疑,“此次合作涉及跨国情报、潜在**险行动、关键证人人身安全、以及林女士您个人的权益保障。一份清晰、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不仅能规范双方行为,减少误判和摩擦,也能在万一出现意外时,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这是对所有人的保护,尤其是对您,林女士。”

林晚沉默了几秒,终于伸手拿起了那份协议。纸张很轻,但拿在手里,却感觉沉甸甸的。她开始快速浏览。协议用中英文双语写成,措辞严谨、冰冷,充满了法律术语和限制性条款。

《关于林晚女士与陆沉舟先生在调查“隐门”及相关案件中进行临时信息协作的协议》

甲方:林晚(以下简称“林方”)

乙方:陆沉舟(以下简称“陆方”,处于检察机关监视居住及特情人员状态)

见证及监督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刘XX、王XX检察官具体执行)

特殊顾问方:陈烬(受林方委托,负责林方安全及协议部分条款执行监督)

鉴于:

1. 甲、乙双方均系“隐门”组织及其核心人物谢明远(代号“老师”)所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方及重要关联人。

2. 乙方掌握部分关于“隐门”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关键人员及资产的关键信息,对当前调查具有重要价值。

3. 甲方掌握部分核心证据并主导针对“隐门”及谢明远的调查与反击行动。

4. 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均认为,在确保安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的、以摧毁“隐门”及将谢明远等人绳之以法为唯一目标的临时信息协作,符合当前调查工作的最大利益。

5. 此次协作需在奥地利维也纳等地进行前期侦查。

经甲、乙、监督、顾问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性质与期限

1.1 本协议项下合作性质为 “临时性”、“限定性”、“非排他性”的信息交换与行动协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同盟、伙伴或其他超越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个人之间的任何过往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不因本协议而改变、中止或恢复。

1.2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三个月后 止,或至 以下任一情形先发生之日 止:

a) “隐门”核心人物谢明远被依法抓获或确认死亡,且针对“隐门”在维也纳相关线索的侦查取得决定性进展;

b) 本协议目标已基本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

c)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监督方判定合作基础已丧失;

d) 甲方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

1.3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保密条款及责任条款除外。乙方将继续接受检察机关的监视居住及后续司法程序。

第二条:合作内容与方式

2.1 合作仅限于以下内容:

a) 乙方就其掌握的、与“隐门”在维也纳(特别是“阿尔卑斯守护者银行”)可能存在的活动、人员、资产及关联信息,向甲方及监督方进行如实、全面披露。

b) 乙方在监督方及顾问方的陪同下,协助识别、验证在维也纳可能出现的、与“隐门”或谢明远相关的特定人员、信号、物品或场所。

c) 甲方在必要时,可委托顾问方向乙方询问与上述信息相关的细节,乙方需如实回答。

d) 双方通过监督方及顾问方,共享在维也纳行动中获得的、经监督方审核认为不危及行动安全、且与协议目标直接相关的新情报。

2.2 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a) 任何一方就合作内容以外的任何事项进行交流。

b) 乙方主动接近甲方,或试图与甲方进行任何协议约定外的接触、沟通。所有必要信息传递必须通过监督方(刘/王检察官)或顾问方(陈烬)中转,并记录在案。

c) 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团队成员提出任何个人请求、建议或提供与合作目标无关的信息。

d) 任何一方擅自行动,或向未经监督方及顾问方共同确认安全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合作内容及行动细节。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安全保障

3.1 甲方享有无条件主导行动进程、评估情报价值、及决定是否采纳乙方提供信息的权利。

3.2 甲方的人身安全与行动自主权至高无上。乙方、监督方、顾问方均应以保障甲方安全为首要任务。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行动,甲方有权一票否决。

3.3 在维也纳期间,甲方拥有独立的住宿、交通及行动安排。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入甲方住所半径200米范围内,不得与甲方出现在同一封闭公共空间(经监督方及顾问方事先安排并采取严格安保措施的会面除外)。

3.4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通过测谎仪或其他可信技术手段,验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费用由监督方协调承担。

第四条:乙方义务与限制

4.1 乙方必须绝对服从监督方(刘/王检察官)的指令与监控,24小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指定活动范围。

4.2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故意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被视为严重违约。

4.3 乙方在维也纳期间的一切言行均需接受监督方及顾问方的监督与记录。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任何私人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

4.4 乙方明确知晓并同意,其在合作期间的行为表现,将作为检察机关评估其“重大立功表现”及后续司法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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